平阴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08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平阴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设招商引资人奖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招商引资人奖的奖励对象为国内外所有为我县引进项目、资金的法人、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的奖励对象为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业绩突出的乡镇(园区)和县直部门。
第三条引资人受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国内客商投资项目。
前款所指的投资项目包括结转上年的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人奖按照引进内资和外资两个类型,分别确定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以经考核认定的超过起奖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奖基础,按照超额加奖、最高封顶的办法确定。具体奖励方式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奖励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外商独资项目(含港、澳、台资)按验资报告确认外资额的1.5%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根据内外资投资比例,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兑现奖励。
第五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园区)取前3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其他乡镇(园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对象均为党委书记(主任)、乡镇长和其他有功人员。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直部门(包括双管部门)取前10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功人员。
第六条 对引资人的奖励,引进项目构成县级财源的由县财政支付,构成乡镇级财源的由乡镇财政支付。
对乡镇(园区)和县直部门的奖励,全部由县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引资人的考核,待所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委员会统一考核、确认。
对招商引资单位的考核,由招商引资单位将招商引资材料报县招商局,县招商引资委员会统一考核、确认、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