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6
1、为吸引大项目、外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来我区投资经营,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东部产业带和临空经济开发区等符合市、区产业规划的地区聚集,制定本政策。
2、凡在历城区辖区范围内新办、扩建,并在历城纳税的外商投资项目(含港、澳、台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东部产业带、临港开发区等符合市、区产业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年内每亩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适用本政策。
3、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按企业纳税所形成的区内地方财政收入,连续五年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前两年按50%扶持,后三年按30%扶持。
4、投资新办三产等非工业企业。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区内地方财政收入30%的比例,由同级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扶持企业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5、鼓励区内现有企业滚动发展。凡增资扩建或兼并收购,年内增加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增加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项目,按投产后年新增区内地方财政收入30%的比例,由同级受益财政连续三年给予扶持。
6、外商投资企业、高薪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7、鼓励在东部产业带、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符合市、区产业规划的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对年内每亩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外资6万美元)以上,且投产后三年内每亩每年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再从土地、厂房价格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8、对投资规模大、外向度高、效益好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9、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具体认定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10、对不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的项目,由同级受益财政确定奖励事宜。
11、本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地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12、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