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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

| 招商动态 |2017-12-01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推进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打造中央商务区为区域性经济中心、金融中心的主要承载区,突出招大引强,聚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152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推动“四个中心”建设的意见》(济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以集聚总部企业为目标,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山东百强等大型企业总部,加快形成总部经济集聚效应。

第一条本政策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济南市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济政发〔2012〕26号)文件规定的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5亿元(含)至10亿元的、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个会计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各支付30%。

第三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30%给予奖励。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总部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下同)按照年度缴纳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的100%给予奖励,个人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

以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为目标,重点引进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全面促进金融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本政策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符合济南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15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按照文件执行。

第七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交易场所给予500万元奖励;财险公司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寿险公司市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个会计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各支付30%。

第八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20%、30%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以上的交易场所,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缴纳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个人年度最高奖励2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以建设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为目标,重点引进综合实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快构建高质高端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第十条本政策现代服务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5亿元(含)至10亿元的、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个会计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各支付30%。

第十二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10%、2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缴纳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个人年度最高奖励2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其他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的、2000万(含)至4000万美元的、4000万(含)至8000万美元的、8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商务载体运营管理主体,以出售、出租或自建办公用房招商引资,新引进单个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的,按照引进企业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10%给予奖励。

对注册在本区并依法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签订服务协议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单个行业协会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对引荐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落户我区的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本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为企业提供投资促进品牌服务,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消防验收等手续。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子女入学、配偶随迁、居留落户、健康医疗、车辆救援等服务。

五、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历下区高端领军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历下发〔2016〕45号)、《历下区实施十大现代产业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试行)》(历下发〔2016〕46号)、《历下区拔尖人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历下发〔2016〕47号)、《历下区人才工作品牌创建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历下发〔2016〕48号)等文件规定,落实有关人才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作出承诺,企业自接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资金全额追回。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从实施之日起试行。根据政策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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